
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藝展字第0930001513號訂定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推動藝術教育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特設置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本隊設下列各小組:
支援前廳服務台方面:
支援研究推廣組及展覽演出組業務方面:
三、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及各小組組長各一人,其職掌及選任條件如下:
四、志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儀容端正、口齒清晰、身心健康並具服務奉獻熱忱者。
(二)每週至少能服務一個時段以上,服務期間至少一年。
五、志工之召募:
(一)時間:依本館業務需求每年不定期辦理召募。
(二)程序:
六、志工服務規約:
(一)值勤須衣著整齊,並須外著志工制服,佩掛證件,堅守崗位,並隨時保持親切服務態度,履行服務工作。
(二)按時出勤,不遲到早退,並依實簽到退。因故未能出勤時,應依請假規則辦理。
(三)填寫志工日誌並查看有關志工各組業務最新訊息。
(四)執行工作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及本館相關規章及人員之指導。
七、志工請假規則:
(一)因故不能出勤,應事先向所屬小組長請假,並覓妥其他志工代班,倘臨時發生事故或事先無法覓妥代班志工,應向所屬小組長報告並請其協調其他志工代班。
(二)因故需請假三個月以上,須於一週前向所屬小組長請假。
(三)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且無故未到班者,一律視為缺席;一年內無故缺席超過三次者,即自動取消本館志工資格,並需繳回服務證及制服。
八、志工考核:
(一)志工服務情形由本館業務承辦人員就志工服務表現及出勤情形隨時查核與記錄,作為獎懲之參據。
(二)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館聲譽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館除撤銷其志工資格外,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服務時數之計算,以排定及調班實際到勤之時數為準,惟每次出勤若有遲到早退情事合計超過十五分鐘以上者,則其不滿一小時之服務時數不予計算(例如每時段之出勤時數為四小時,惟遲到、早退超過十五分鐘時,則其該服務時段以三小時計算)。春節、端午、中秋三大節日值勤時數以兩倍計算。
九、志工福利:
(一)贈送本館出版之相關刊物。
(二)於本館文物販賣部購物,可憑證享受與本館同仁同等之折扣。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觀摩活動。
(四)服務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保險。
(五)得參加本館主辦之員工訓練課程或講習;資深績優及工作績優之本館志工得推薦參加相關機構辦理之志工進修訓練。
(六)得視本館年度預算發給連續值勤三小時(含)以上志工值勤誤餐交通費。
(七)本館因業務需要選派參加館外活動者,其相關費用之支領,依本館規定辦理。
十、志工獎勵與表揚:
(一)獎勵:
本館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館頒給績優榮譽狀及獎品乙份
以上所稱連續,係指服務未間斷二個月以上或因病、出國、分娩等情形未能到勤期間在四個月以內,並均事先向本館報備者。
(二)符合前項工作績優之條件且全年全勤者,另增頒給獎品乙份。
(三)服務事蹟符合公開表揚者,由本館公開予以表揚外,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敘獎。
(四)服務績效卓著者,由本館推薦參加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舉辦之各項表揚活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